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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
发表者: |  发布时间: 2024-12-12 10:04:53 | 浏览数:

江苏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和保障学校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32 /T 4444-2023)等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学校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网格化、专业化、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含学校二级单位)、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还应当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检测、火灾隐患整改、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查、维修、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度;

(六)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以及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外墙门窗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组织教职员工、安保人员等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演练;

(九)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训练演练,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动机制;

(十)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本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教育、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四)确定各级(含学校二级单位)、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五)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学校分管校园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为本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执行;

(三)定期分析本学校消防安全形势,提出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负责动火、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批;

(五)组织实施对本学校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学生、教职员工、安保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并开展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

(九)组织本学校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十)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学校,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应确定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实施防火检查、巡查,并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

(三)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及时提出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维修、更新意见;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维修;

(四)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五)负责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训练工作;对学生、教职员工、行政人员、后勤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及技能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

(六)严格遵守用火、动火管理制度,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七)负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配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八)督促驻校内其他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含装修装饰、建筑保温、用途变更,下同)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学校,直接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及其他驻校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实施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巡查工作,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防火巡查、检查工作,对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通报的以及本单位防火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予以整改;

(四)组织本单位员工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灭火技能,督促本单位员工开展班前、班后岗位自查;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时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校应按标准设置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确定微型消防站站长或志愿消防队队长,队长或站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的管理与训练工作,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并督促其落实;

(二)组织熟悉本学校的道路、水源和消防设施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

(三)分班次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四)定期组织队员开展业务技能、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以及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和消防演练;

(五)发生火灾时,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

第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或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本学校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疏散器材设置情况;

(二)参加消防业务培训与灭火技能训练,加强与辖区消防部门的联勤联动,掌握常见火灾特点、处置方法及防护措施;

(三)协助做好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四)发生火灾时,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参加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取得相应的消防设施操作职业资格证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接到火警信号后,按照应急程序处置;

(四)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五)对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的查岗等指令及时应答,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等记录。

第十三条 学校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种类、功能和操作规程;

(二)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管道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对消防设施采取标识化管理,按照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标识。

学校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还应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履行维保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安保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发现火情,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分工参加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工作;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

(四)接到消防控制室指令后,及时对有关报警信号现场核查确认。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二)清楚本工作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熟悉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

(三)课(班)前、课(班)后开展岗位消防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本处(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四)指导、督促学生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五)发现火情,及时组织学生疏散。

第十六条 食堂(餐厅)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二)清楚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初起火灾处置程序,熟悉安全出口的位置,掌握初起火灾处置技能;

(三)班前、班后对燃油、燃气管道及阀门完整情况进行检查;班后及时切断燃油、燃气阀门及电源、火源,清理灶台油烟罩;

(四)发现火情,及时报火警并按程序处置初起火灾。第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要根据学生数量配备专职宿舍管理员,宿舍管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掌握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学生疏散逃生的能力;

(二)落实 24 小时值班,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和夜间巡查;

(三)督促学生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定期检查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及集体宿舍用火用电情况,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四)发生火灾时,组织学生疏散并按程序处置初起火灾。

第十八条 电气焊工、电工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落实用火用电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定期对电气设备、线路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发现线路老化等隐患及时排除并报告;

(三)履行相应作业前审批手续,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四)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实施扑救。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办理备案抽查的,不得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条 学校不得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等障碍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平面布局、防火防烟分区和消防设施。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

学校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不得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A 级的彩钢板作为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筑。营造各类节庆活动、主题活动氛围时,室内装饰品严禁使用易燃材料,不应大量使用可燃材料,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落实在日常消防管理过程中。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

防队管理制度,消防档案、消防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等。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消防设施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变配电室操作规程,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电气焊和明火作业操作规程,特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火灾处置规程,火灾事故善后处理规程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安全疏散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安全疏散设施;明确宿舍、教学楼、食堂等重点部位疏散引导员;

(二)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餐厅)、集体宿舍以及幼儿园的儿童用房每层应至少有 2 个安全出口、2 部疏散楼梯,且不应与其他功能区域相互借用。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教学建筑面积大于 75m2、幼儿园建筑面积大于 50m2的房间应设置 2 个疏散门(位于走道尽端房间无论面积大小均应设置 2 个疏散门);

(三)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烧水间、配电柜、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四)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保持完好,防火门闭门器、顺位器完好有效;

(五)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关闭,需要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保证其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保持完好有效;

(六)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保持完好有效,发现损坏时及时维修更换;消防安全标志完整清晰且不被遮挡;

(七)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不得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折叠门,且在其 1.4m 范围内不设置踏步;

(八)教室、集体宿舍、食堂(餐厅)、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九)集体宿舍每层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消防应急广播;

(十)男女生混用或其他特殊使用的场所,为管理需要采取的分隔设施和门禁系统,必须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通过自动和现场双向手动两种方式开启。

第二十四条 灭火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学校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建筑面积等因素选择灭火器类型、配置灭火器数量;

(二)灭火器铭牌朝外,铭牌上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等标志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压力指针在绿色区域;

(三)落实防雨、防晒等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得挪作他用。灭火器箱不得锁闭,箱内保持干燥、清洁;

(四)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重点检查型号、外观、压力值和维修期限,对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和维修年限的,及时进行维修。灭火器筒体严重变形、被火烧过、不符合市场准入等,存在符合报废规定条件的予以报废,且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规定年限的予以报废。其中,水基型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年限分别为 6 年、10 年、10 年、12 年;

(五)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 25%。超出时,选择类型规格和操作方法均相同的备用灭火器来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小于原配置灭火器;

(六)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记录类型、数量、使用期限、设置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鼓励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消防设施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检查内容以及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制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应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进行维护保养;

(二)禁止使用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标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三)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严禁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并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四)室内消火栓箱不得上锁、遮挡,箱内器材配备齐全、完好,不得在箱内堆放杂物;室外消火栓不得圈占、遮挡、埋压,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2m 范围内不设置影响使用的障碍物;

(五)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灭火剂喷头、械排烟口和送风口、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关闭状态的阀门,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七)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对自动消防设施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单项功能检查,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开学前、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根据需要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每年委托具有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检测。

第二十六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学校应当安装用户信息传输装备(传输设备),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实时传输到设区市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存放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图纸,以及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等资料;

(二)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2 人,值班人员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以上证书方可上岗;

(三)值班人员按时上岗,做好交班、接班工作,每 2 小时记录一次消防设备运行情况;

(四)值班人员随时检查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推送的火灾报警、联网故障信息及时确认、处理,对推送的查岗指令及时应答;

(五)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存放与消防控制室值班无关的物品,不得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

(六)接到火警信号后,值班人员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确认后,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拨打“119”报火警;同时,启动学校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包括各类实验室、食堂(餐厅)、厨房、锅炉房、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二)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包括教学楼、集体宿舍、图书馆、档案室(馆)、文物古建筑、展览馆、礼堂、会堂(会议中心)、宾馆(招待所)、校医院、体育场馆、信息机房、儿童活动场所,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三)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变配电站(室)、发电机房、不间断电源室、制冷机房、空调机房,冷库(氨制冷储存场所),通信设备机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房、防排烟风机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在内部堆放杂物;

(三)根据实际需要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作为防火巡查、检查的重点;

(四)集体宿舍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与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组合建造,幼儿园的儿童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以及四层及四层以上。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进行防火分隔;

(五)厨房与食堂(餐厅)等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 2.0h 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开,送餐口应设置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窗。餐厅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且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排油烟管道应按防火分区设置,并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阀;

(六)重要信息机房配备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并有专人负责巡检;变配电室不存放其他无关杂物,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查看线缆接头等部位是否异常;配电室内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

(七)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不得被破坏,其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消防设施等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 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电气设备选用合格产品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严禁私自改装供电设施、随意乱接电线、增加用电设备。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杯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三)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采取穿金属导管、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护措施。开关、插座、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设施。电器设备周围与可燃物保持 0.5m 以上的距离;

(四)每间宿舍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五)电缆井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封堵,不得在配电箱周围、变配电室、电缆井和管道井内放置可燃物品;

(六)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严禁带故障使用电气设备,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七)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需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测;

(八)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建设集中充电设施,停放充电区域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T3904-2020)有关要求。利用架空层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采取砌墙等硬隔离措施,并按照标准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有人居住的窗外、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平衡车或为其充电。

第三十条 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用火、动火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或在非吸烟区域吸烟。禁止在集体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内使用蜡烛、蚊香等明火以及火炉、酒精炉、煤油炉、卡式炉等明火灶具,发现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的予以没收;

(三)学校各功能建筑场所在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

息期间,严禁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因特殊情况

需要动火施工作业的,将动火区域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

分隔。实施动火的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

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

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明火作业后,及时清理

现场并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作业人员方可离开;

(四)餐饮区域排油烟管道、共用水平汇集管、竖向立管、油烟净化设备、排油烟风机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排油烟管道防火阀的自动关闭功能至少每月测试一次。

第三十一条 用气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用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学校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维护保养、检测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安装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选择合格的燃气灶具、阀门、管线,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和可燃气体紧急切断装置;

(四)使用完燃气后要及时关闭燃气总阀门和灶具阀门;

(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场所内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燃料;

(六)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的波纹管。波纹管不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使用年限不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七)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且不得与高层建筑贴临,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³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临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 1m³,不大于 4m³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有关规定。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八)定期对燃烧器具、连接管、燃气管道及其法兰接头、阀门、减压阀及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和可燃气体紧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测试,发现故障、损坏的,及时修复更新。

第三十二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时,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学校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下列要求:

(一)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二)进场前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设置标识,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四)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五)施工过程中及时清理易燃、可燃施工垃圾;

(六)局部施工部位确需暂停或者屏蔽使用局部消防设施的,不得影响整体消防设施的使用,同时采取人员现场监护或视频监控等防护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对实验室或实验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二)对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知悉实验室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发生火灾时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三)人员结束使用后,切断电源、气源、火源等,并经安全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当有特殊需要保持 24 h 供电供气的,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并在相应开关、阀门处做好区别标识;

(四)实验室根据需要安装具备防静电功能的导电金属地板,实验桌上铺设防静电的敷设垫;

(五)靠近可燃物的电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加热或蒸馏可燃液体时采用水浴或蒸汽浴,禁止直接用明火加热;

(六)容易发生重大电器火灾事故的实验,电源进线箱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装置,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具有防止人员触电的漏电控制、过电流保护、导线温度保护、故障电弧保护等功能;

(七)需要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气体、放射性物质、生化病毒样本等重要危险源的,应从学校相关专业物品库房或专业正规有资质的机构获得,由专人按管理要求登记、安全存放或移交,并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实验室内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采用金属管道,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和设备间前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并在可燃气体管道上设置阻火器相关装置。实验室可能泄漏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不得设置吊顶,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

(九)实验室内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分类限量存放,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存储量不宜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实行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运用消防安全提示性标识和禁止性标识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疏散等管理对象进行标注、提示和警示。

(一)消防安全提示性标识的设置满足下列要求:

1.安全出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水泵接合器及消火栓、排烟风口、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消防水泵房、变配电房、消防电梯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以及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消防车取水口等附近设置显示设施、部位名称的标识;

2.室内消火栓、排烟机执行机构、灭火器、自备发电设备等消防设施器材处设置简易操作说明的标识;

3.消防泵及其管道阀门、报警阀等消防设施器材处设置管道流向、供水范围、阀门启闭状态等内容的标识;

4.水泵接合器处设置供水系统名称和范围的标识;

5.实验室等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在显著位置设置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和基本扑救方法的标识;

6.学校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总平面布局图标识,标明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室外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在教学楼、图书馆、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二)消防安全禁止性标识的设置满足下列要求: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消火栓、排烟窗(口)、正压送风口等设置禁止锁闭、堵塞、占用、圈占、遮挡内容的标识;

2.在电梯外部设置“如遇火警严禁乘坐电梯”的标识;

3.在教学楼、图书馆、档案馆(室)等公共场所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4.存放遇水燃烧、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识。

第四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明确防火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每日至少开展 1 次,食堂(餐厅)、体育场馆、会堂、文物古建筑等场所在使用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巡查 1 次,集体宿舍夜间每两小时巡查 1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开展 1 次,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至少开展 1 次防火检查。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学校,每半月至少开展 1 次防火检查。

第三十六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是否有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门是否锁闭,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障碍物;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火栓等是否被遮挡、圈占、埋压;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落实防范措施;

(六)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

(七)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停放、充电;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七条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源及取水设施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消防安全标志、标识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五)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完整情况,电缆井、管道井、通风排烟管道等穿越防火隔墙的防火封堵情况;

(六)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控制设备运行和记录情况;

(八)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队员值班、训练演练情况,装备器材配备情况;

(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情况;

(十)集体宿舍、食堂(餐厅)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和记录情况;

(十二)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三)实验室等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和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十四)重点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学生及教职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记录应全面、规范,载明巡查、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巡查、检查人员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九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检查以及学校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现的设施故障,学校应及时整改。

第四十条 对下列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学校应责令有关人员立即改正: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脱岗的;

(六)违章关闭、停用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消火栓箱、灭火器材等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七)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影响用电安全的;

(八)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

(九)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明确整改部门和责任人、整改措施、时限、经费、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学校应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对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签字确认,整改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通过设置消防宣传栏、在新闻媒体(含内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设置专栏、悬挂电子屏和楼宇电视、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挂图等形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日”等活动期间,应当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确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人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消防辅导员。教职员工、行政人员、后勤人员(以下统称在岗职工)上岗或转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职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本学校、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

(三)本学校、本场所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进行分类教育培训,在开学初、寒(暑)假前、军训期间,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普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一)幼儿园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方式,寓教于乐对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

(二)小学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性、消防安全标志、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等方面的消防教育培训;

(三)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疏散逃生等方面的消防教育培训;

(四)高等学校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自救逃生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培训,并鼓励学生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章 灭火应急力量建设运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本学校的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组建志愿消防队。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在志愿消防队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四十八条 微型消防站站长可由安保部门负责人担任,消防员可由具备灭火经验的安保部门、其他部门人员组成,不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兼任前述职务。其他志愿消防队由安保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安保部门负责人担任志愿消防队队长,各部门选择合适员工作为志愿消防队队员。

第四十九条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灭火防护服、灭火防护靴、消防头盔、空气呼吸器、灭火器、水枪、水带、手持对讲机等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志愿消防队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配备灭火器、水枪、水带、手持对讲机等。建筑规模较大的学校应分区域合理设置器材放置点,满足微型消防站队员从器材存放点到达任意事故现场不超过 2 分钟的要求。

第五十条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防火巡查等。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值班人员 24 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接到火警信息后,消防员应按照“1 分钟到场确认火警、3 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第五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应每月至少开展 1 次消防技能训练,其他志愿消防队员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技能培训,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特点、处置对策、防护措施。微型消防站应加强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联勤联训。

第八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在全面分析本学校火灾危险性及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客观评价本学校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的基础上,依 据 《 社 会 单 位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38315—2019),区分白天、夜间分类制定符合实际的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值守人员最低配置数量和应急处置程序。夜间实行封闭管理的集体宿舍,应结合住宿人员数量、教职员工值班安排制定专门的夜间预案,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值守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学生能够快速疏散。

第五十三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或建筑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分析;

(二)组织机构,包括现场指挥部、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后勤保障组;

(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立即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发生火灾立即拨打“119”报火警,同时向本学校值班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开启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承担引导疏散的人员应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威胁的人员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机械防排烟设施,保护疏散人员安全;情况紧急时,可利用安全有效的逃生器材疏散人员;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学校值班领导担任现场指挥员并组织灭火行动组人员,切断非消防电源,利用消防设施、器材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自动消防设施,协助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队员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六)通讯联络的程序和措施:派人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等单位联络,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七)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准备必要的医药物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及时通知救护部门组织救护伤员,保证急需医药用品供应,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八)善后处置程序:火灾扑救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学期组织一次演练。演练前应告知演练范围内的各类人员演练相关事项,演练中应当设置明显标识,防止发生意外混乱。演练结束后,指挥机构应组织总结讲评,并根据演练情况修订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九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五十五条 学校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火警,讲清起火场所名称、详细地址、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有无被困人员等内容;按下附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向消防控制室发送火灾信息,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将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器设为自动状态,通知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到场实施处置,并报告学校值班领导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火灾信息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第五十六条 火灾现场或者附近区域的员工、安保人员、巡查人员等应利用灭火器、室内消火栓实施初起火灾扑救。

第五十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前,学校值班领导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工作;消防救援人员到达后,应当主动报告火灾相关情况,移交灭火指挥权,协助消防救援人员开展灭火工作。

第五十八条 消防部门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前,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五十九条 未经消防部门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清理现场和移动、销毁火场中任何物品。

第六十条 学校应主动接受火灾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事故情况和相关资料、物品。

第六十一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做好现场学生心理疏导及善后处置,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章 消防经费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六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维修、更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建设运行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十四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十一章 消防资料档案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六十六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及采用的相关技术措施等相关资料;

(三)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院、系、处(科)、所、中心及驻校内其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配置情况;

(六)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队员及其消防器材、装备、药剂配备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电工、电气焊工等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基本情况;

(八)消防产品、装修装饰材料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

(九)委托经营、管理及租赁承包合同及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文件;

(十)总平面图、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平面图等图纸;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第六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及消防经费投入情况;

(二)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决议;

(三)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

(四)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五)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六)燃气、电气设备检查、检测以及油烟管道清洗等记录;

(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八)消防演练记录;

(九)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日常训练、演练记录;

(十)火灾情况记录;

(十一)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十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填发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律文书或整改通知;

(十三)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确定消防档案记录、维护和保管人员,负责档案的建立、更新和保管。消防档案应当装订成册、分类归档。运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等建立电子档案并实时录入、更新且保证数据长期保存的,可不建立纸质消防档案。

第十二章 考评和奖惩

第六十九条 学校应当自觉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第七十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一般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除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按照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第七十一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情况纳入检查考核内容,每年组织对学校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结果达标的学校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运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录入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等信息,以及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动火作业报备、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工作记录。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

第七十三条 学校应自觉遵守本指南,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学校消防安全。

第七十四条 本指南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七十五条 本指南由省教育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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