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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79193永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发表者: |  发布时间: 2020-11-25 09:09:57 | 浏览数:

77779193永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学校各项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通知》、《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政府“放管服”改革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目标:通过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达到合理、节约和有效使用的目的;通过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管理,促使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学校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和资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国家政策规定利用国有资产运营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2.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

3.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4.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方式向附属单位、经济实体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管理、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与评价、监督检查与责任等。

第八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并指定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理和检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物三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全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效益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全院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与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网络,按国家和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并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评价考核制度,参与新增重大资产的方案论证、验收等工作。

(四)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促使资产合理流动,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五)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资产入帐手续,按管理权限办理资产盈亏、毁损与报废等报批手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房产、设备等管理部门进行帐目核对、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帐实相符。

(六)负责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监督所属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七)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八)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各职能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国有资产总分类账。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院设备类(实验实训室设备除外)、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的管理;负责全院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在建工程、家具等资产的管理。

(三)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实训室设备的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

(五)院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科学技术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一定价值以上的专用软件、域名等资产的管理。

(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学校授权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归口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或细则,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建账(卡)、统计、清查、处置。

(三)负责定期分析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合理配置和管理相关资产,对归口管理资产的完好情况、使用效率与效益等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具体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资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到人的实施细则,进行安全和使用效益的管理,确保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编制购建申请及可行性论证方案,参与资产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或组织实物验收。

(三)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拨权,对本部门需要报废的国有资产提出技术鉴定申请,对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的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四条各资产使用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以下称之为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所在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2.管理本部门各类资产,做到账、卡、物相符;

3.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入库、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和有关其他工作;

5.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学校配备国有资产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并按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部门教学、科研、办公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2.不能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3.经过专家论证确须购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校内无法调剂的可对外转让。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学校购置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资产,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各部门不论用何种资金购置资产,须将购置计划报至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将根据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及学校整体资产状况签署相关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方能购置。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2.各部门申请购置增量资产时,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该部门资产存量,拟订下一年度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来源,经学校审批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

3.经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院长办公会审批的增量资产购置计划,报教育厅审核。

4.省教育厅根据学校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学校资产增量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

5.学校根据经批复的部门预算办理资产购置。

6.学校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遇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的,须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报批。

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按其规定执行。国有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大型国有资产的招标、询价采购工作由学校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资本性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财政拨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学校国有资产购置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学校国有资产,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学校自建资产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完善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等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集中采购制度,逐步实行“统一采购、按需配发、按实结算”。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资产管理与使用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健全资产的领用和保管制度,将资产的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禁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学校的土地使用权、财政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教育厅、财政厅规定权限对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对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报送教育厅、财政厅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二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决定,以及教育厅、财政厅对我院报送文件的批复(备案),是学校办理产权登记、固定资产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经批准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学校对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对由各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的损毁、流失等,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得隐匿真实情况。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其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资产共享共用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1.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2.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学校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用、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3.置换是指学校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占用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4.报废是指学校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和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5.报损是指学校国有资产发生的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6.对外捐赠是指学校将尚能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7.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1.部门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的资产;

3.因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6.需要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外)处置,按照资产授权管理权限,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牵头提出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并公示后,按规定自行组织处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货币性资产等国有资产的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仍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六条 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报告(重大项目必须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2.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3.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计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4.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5.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6.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意见;

7.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8.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9.对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等批文;

10.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要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座落、面积、规划用途等;

11.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置收入属于学校所有。其中:

1.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报废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符合资产评估行为的资产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低于评估价格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批备案。涉及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易导致环境污染等安全隐患的电子设备报废处置,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9〕137号)规定执行。

3.资产的报损处置:根据批准文件办理核销手续。

第七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学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1.资产出租出借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学校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2.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3.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学校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4.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益集中统一管理,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收益必须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学校要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一条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资产管理部门研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学校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与校外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2.学校下属的部门(包括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4.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厅和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学校内部进行重大改革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资产清查核实管理规定,及时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全部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按规定申报和核实处理学校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

资产清查中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以外的固定资产损失,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0万元或批量固定资产损失低于30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履行决策程序和学校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并正式行文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固定资产损失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由学校履行决策程序和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分类损失低于30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分类损失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

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损失,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才能核销。

第九章 产权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向教育厅和财政厅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荣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定期对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学校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其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2.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3.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4.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购置的资产,不论购置资金来源如何,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或采取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履行资产入账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资产不得报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报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章 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逐步深化资产的信息化管理,根据管理的职责权限,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对所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及各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统计表及分析说明,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存结情况及时报告,做出书面说明,并列出变动明细。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在与有关部门进行对帐时,应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各部门有责任按照各类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定期检查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资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各部门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对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学校国有资产的汇总报表、说明材料和数据电子文档,应在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下,由资产管理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汇总上报。

第十一章 资产绩效管理与评价考核

第六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学校利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各部门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学校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六十二条 学校逐步建立校内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单位总体和各部门、院系以及各类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并逐步纳入到各二级部门年度考核中。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六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学校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下属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整改不力的,建议学校给予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不按要求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2.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损失不反映、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3.未按职责要求对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造成资产损失的;

4.未按有关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费和投资收益的;

5.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6.擅自转让、处置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的;

7.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六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77779193永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苏信院后〔2016〕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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