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基建管理工作,完善基建办事程序,保证基建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标准和院党委、院行政的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2、研究决定向院党委和院行政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研究讨论基建处的有关决定、通知。
3、研究决定基建处的管理制度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自身建设有关工作。
4、研究决定基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有关事项。
5、研究决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有关事宜。
6、研究决定工程建设中招投标、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控制、工程结算等重要问题。
7、其他需要基建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议题确定
1、基建处处务会议题由处长确定。
2、处领导及有关人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提出,报处长批准后列入议题。
3、处领导及有关人员在提出问题的同时,需提出解决问题的明确意见和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可供比较研究。
三、议事原则
1、处务会议议事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每一事项的议决,须由提出议题的相关人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主持人根据大家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
2、对重要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决定。
3、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根据需要可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处长签发。
4、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处领导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精神。
四、会议的召开
1、处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2、处务会议由处长主持或处长委托副处长主持。
3、处务会议必要时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会议纪律
与会成员应准时参加会议,如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应会前向处长请假。讨论涉及到暂不宜公开的事宜,不得向外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