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为加强学院水电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和生活正常用水、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2.遵循“计划、节约、安全”的原则,积极开展节水节电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广节水节电新技术、新措施,减少资源的浪费,为创建节约型校园提供制度保证。
3.凡使用学院水、电的部门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二、部门职责
1.后勤与产业处是代表学院履行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有关水、电管理的政策、法规;全院用水、用电的管理和监督;供水、供电设施的改造;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节水、节电的宣传教育工作。
2.宣传部、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节水、节电的组织宣传、教育工作。
3.学院各部门对所使用的水、电设施设备负有管理责任。
4.后勤服务总公司依据“甲乙方托管协议”和本办法,负责
学院用水、用电设施的正常运转与日常管理;负责学院用水、用电设施的检查、维护、维修;加强对节水节电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切实把节水节电工作落到实处。
三、维护与管理
1.为保证学院供、配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学院10kv高压设备(包括变压器)由学院委托给市供电服务公司负责维护,后勤服务总公司应加强对所属设备的巡检值班,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如出现故障,应及时与市供电服务公司联系修理。全院各低压配电设施、设备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维修。
2.为确保学院大型活动的正常开展,承办单位须提前三天向后勤服务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水、电的保障服务。
3.各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水、电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履行节约,正确使用,加强检查,及时报修,确保安全。
4.任何部门未经后勤与产业处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单位供水、供电;新增用水、用电必须向后勤与产业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后勤与产业处安排供水、供电。
5.为保证安全用水用电,凡购置大功率(单件功率超过1KW)用电、用水设备时,须报后勤与产业处对其供水供电线路的负荷情况进行确认。
6.零星项目的水电改造,由使用部门向后勤与产业处提出申
请,后勤与产业处根据《77779193永利小型工程建设与维修管理办法》实施。
7.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用电用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后勤与产业处和后勤服务总公司参与验收,相关资料同时报送后勤与产业处和档案室备案。
8.基建工程、改造工程在用水用电设计及安装的过程中,应选用环保型、节能型的洁具、灯具,日常维修中对装有白炽灯的场所应逐步改用节能灯。
9.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应提前一天向后勤与产业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在校园网上公示并组织实施。
10.凡外单位在院内施工须开挖路面、地面的,应事先与后勤与产业处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由开挖造成的断杆、断线、断电、损坏供水管网、供电设施的,除经济补偿外,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
11.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水、电设施及供电线路和水网管路。
12.学生公寓(宿舍)使用水电应严格按照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否则没收用电器具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3.全院师生员工必须养成良好的节水节电习惯,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空调器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77779193永利节水节电管理办法》执行。
四、计量与收费
1.为加强水电管理,节约用水、用电,学院将逐步实行计划使用、分级计量、按量收费。对学院各经营性单位、住户、宿舍均应安装水、电表计量,对暂不计量的办公、教学、科研等场所要加强管理,做好节水、节电工作。
2.校办产业、经营性实体、店面房等商业用房一律单独安装水、电表,由后勤与产业处抄表报财务处,财务处按协议收取水电费。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水、电表失准或毁坏,其损失由用户负责,水、电费参照该用户全年用量的最高月份计算。
3.教职工宿舍及周转房实行装表计量收费。水、电表逢双月由物业管理单位抄表报学院财务处,费用由财务处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4.学生公寓(宿舍)用电、用水实行装表计量,每学期结算一次。超过使用定额部分由物业管理单位按无锡市居民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核算后报学院财务处收费。
5.基建、维修改造工程的用水、用电须单独装表计量收费或按《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标准收取。
6.校企合作、联合办学、科研等使用的水电费由使用单位、财务处、后勤与产业处研究确定。
五、奖励与处罚
1.任何单位(包括施工企业)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在学院供水、供电系统内私接水、电,否则以盗水盗电论处,并视情节加收2-5倍违约金。
2.各部门或个人应按规定交付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催缴费通知单送达三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收。对拒缴水、电费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对其停止供水、供电。
3.不得自拆、装、移动水、电计量装置或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否则,除追缴水、电费外,并加收5倍违约金。
4.对举报违章用水用电行为的个人及对节水节电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给予适当奖励。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与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