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控制基本建设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工期,满足使用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77779193永利基建管辖范围内的基本建设工程自立项批复下达起,在各建设阶段所发生的定点、造型、质量、工期、面积、投资、材料(设备)、功能等一切变化均属变更。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学院新建(改造)的建筑、水电(设备)安装、装修、市政等所有基建工程。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责任,基建处在工程建设前期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图纸设计的调研及确认工作,强化基建工程规划设计阶段的科学论证,在施工阶段原则上不进行大的变更,以确保工期、质量,减少经济损失。
二、阶段工程变更管理
第四条:规划设计阶段:
学校建设规划中已确定的工程进入实施阶段,无特殊变化,按规划定点,并确定计划面积和造价标准;根据使用单位要求,经基建处组织专家科学论证并经院领导批准后确定功能设计。有变更要求按以下程序进行:
1、对按学校校园基本建设规划或院领导研究确定工程定点的变更,经处务会研究后,报院领导研究确认。
2、对工程设计方案的变更,经处务会研究后,报院领导研究决定。
3、对扩初方案变更:
(1)面积或投资增减8%以内,或使用功能有局部调整,由处务会研究后,报主管基建和财务的院领导同意追加投资后实施。
(2)面积或投资增加8%(含8%)以上,或使用功能有较大变化的调整,经处务会研究,报院领导研究确定后报省教育厅增补计划后实施。
4、工程完成扩大初步设计,应由使用单位对设计方案中的使用功能、专用设备的型号、位置、通讯信息点的设置予以书面确定后,方可转入施工图设计。以上方面经确认后原则上不得再作变更。
5、规划变更和设计变更由基建处组织论证,并拟写论证报告。
第五条:施工阶段
1、开工前的图纸会审,应要求使用单位参加,技术性变更要求,尽可能在会审时解决。
2、因使用单位为完善使用功能在施工前提出的局部调整意见,先由使用单位向项目负责人提出咨询,然后由基建处会同工程监理、跟踪审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变更的可行性研究。
3、因图纸设计问题,影响工程实施或结构安全的部分,一经察觉,立即停工,请设计部门现场办公提出变更意见。
4、施工图局部功能变更增加投资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由施工单位、监理、项目负责人、基建处分管处长分别签字,报基建处处长审批;增加投资在2万元至10万元以内的,由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增加投资在10万元以上,经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后,报主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5、施工图变更由项目负责人草拟变更要求,经基建处审核盖章,交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或变更通知书)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尽可能减少对已完成施工部分的返工性变更、提高装修档次的变更及在主建筑处另增零星附房的变更。凡属此类变更,均需由提出变更要求的部门向校领导书面申请,经分管基建、财务的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基建处安排实施。
三、质量、工期目标变更管理
第七条:对既定的工程建设质量目标的变更,经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八条:对已确定的工程建设工期(特别是竣工日期)较大的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请处务会研究讨论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竣工决算变更管理
第九条:工程竣工决算必须依据施工合同。因国家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调整而引发的工程决算调整性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核准调整范围及影响金额数,报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后报分管院领导决定。
第十条:政策调整和原定合同相抵触时,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与审计部门沟通协商后,报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决定。调增(减)经费较大的,经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学院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