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779193永利招投标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建设工程及设备物资采购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和设备物资采购质量,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后勤服务总公司的基建、维修工程、设备物资采购、资产处置与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3.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凡使用学院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实施上述招标项目的都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提前两个月经过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由学院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政府招标市场进行公开招标;凡使用学院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施工合同、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和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租赁、服务合同都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由学院自行组织招标。
第四条 学院需要组织招标的具体项目如下:
1.教学、科研、生产等使用的仪器设备的采购;
2.教材、图书、学习用品的批量采购;
3.办公设备、家俱、消防器材的批量采购;
4.各项物资材料(低价大宗物品、福利性物资、军训服装、学生用品等)的批量采购;
5.基建、维修工程;
6.对外经营性门面、超市等租赁、服务项目;
7.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出版印刷等项目;
8.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单件或者闲置、废旧设备、物资的批量变卖处置;
9.绿化建造工程、绿化维护项目;
10.学生大宗保险项目;
11.招投标领导小组认为必须进行招标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投标工作小组、专业招投标小组、招投标专家库和评标小组,负责自行组织的招标工作。
1.学院招标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组成,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有院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教学与科研处、资产设备处和后勤与产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招投标重大事项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招投标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学院年度招标计划、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招标标底和中标单位的审查批准。
2.根据实际招标项目的类别,学院招投标工作小组下设三个专业小组(分别为教学类、基建与后勤类、其他类)。视需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负责院领导和牵头职能处室。牵头职能处室负责招标项目计划的编制、报批、起草招标公告;负责招投标办法、规程的制定;负责组织招标方案的审定;负责招标会议的组织和安排;负责招投标资料的归集,并将有关中标资料作为固定资产资料归集入档;负责招投标纠纷、投诉的受理;负责年度招投标工作的总结和汇报;负责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和招投标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三个专业招投标小组由相关职能处(室)牵头,院长办公室、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使用部门及有关专家、职工代表组成。专业招投标小组负责本类专业招标方案的拟定,建议投标单位或邀标单位并组织必要的考察,参与项目的开标或评标。专业招投标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由不同的人员成立相应的考察和评标小组。招投标小组负责招标项目的技术论证和标书技术条款的拟定,并对技术论证结论负责。
4.招标专家库由学院各相关专业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和法律顾问参与。专家库中的专家由各系部、职能部门推荐,学院招投标工作小组批准。专家库中的专家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增补和更换。评标时由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
5.评标小组由专业招投标小组、专家、使用部门代表和学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一般为7至11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学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人员只是全程参与监督,不作为正式评标小组成员
第三章 招 标
第七条 学院招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业招投标小组根据学院财务预算计划、年度招标计划和使用部门需求,提出招标立项申请并拟定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草稿),报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审批;
2.凡按国家规定需要公开进行招标的,使用部门须提前两个月报给相应的专业招投标小组,经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招投标小组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
3.凡学院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由专业招投标小组在新闻媒体、学院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4.专业招投标小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
5.专业招投标小组根据需要组织市场调查和考察;
6.专业招投标小组提出入围投标法人名单,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审定;
7.自行组织的招标,由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收取和保管标书;
8.专业招投标小组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9.招投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专业招投标小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政府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在新闻媒体、代理机构网站发布。
凡学院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招投标小组应当在新闻媒体、学院网站以及校务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并积极做好向具备投标资质、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数量、质量、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工期或者供货、租赁期限;
4.取得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者供货、生产能力的要求;
7.招标、使用单位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设标底的招标项目,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3个,不设标底的招标项目,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5个。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一条 凡学院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应该坚持公开招标;特殊情况下,对一些专用设备、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经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通过比价、竞价、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采购活动。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学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 禁止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报价,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一旦发现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及围标等情况,则宣布中标无效。
第五章 评标与结标
第十五条 评标与结标按开标、评标、中标三步进行。具体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开标由专业招投标小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对评标小组的要求详见本管理办法第六条之第5款内容。
第十八条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完成后,除授权的可当场确定中标单位;否则应当向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公布评标结果。
第十九条 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所有工作人员不得对投标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专业招投标小组要用书面形式,将中标通知书以特快专递送达中标单位,并确认中标单位签收专递时间。
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专业招投标小组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和投标书的承诺,及时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对招标要求和投标承诺进行实质性修改。由于项目变更需要变更合同的,要报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学院规定:1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院长签订;5万元以上的合同由院长委托分管院领导签订;5万元以下的合同由院长委托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委托签订合同,必须由院长签发委托书。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经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确认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资产设备处不予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对有令不行,造成经济损失者,要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泄露标底或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影响中标结果的,则中标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评标工作人员和使用部门相关人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除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担任评审成员的资格外,对有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调离其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采取向招标或者评标工作人员行贿等行为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因此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学院相关专业招投标小组提出异议或者向学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内部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参加投标的,在资格审查上可予以优待,其他事宜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自筹经费的维修项目和物资采购项目也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