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消防安全。驻校其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亦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校园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组织保障和人员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与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实施和演练;
(七)协调解决内部出现的防火矛盾和纠纷;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它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保卫处是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学校按规定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八)配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协助住建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部门内部的考核、评比;
(三)组织师生员工开展消防法规、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本部门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要求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预防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懂逃生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
(四)定期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保障部门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五)对本部门配置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发现损坏或挪作它用的情况及时逐级报告或当场制止,确保消防器材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六)制订本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七)学校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部门分管领导是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处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将下列部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位):
(一)学生宿舍、餐饮中心、图书馆、多功能厅、教学楼、实训楼、行政楼、医务所、体育场、大学生活动中心、超市(商店、营业厅)、教工公寓、汽车大楼、大学生创业活动以及其它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财会室、校史馆、书库、机要室、档案室、资料室、文印室、实训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子阅览室、信息中心机房、校园110指挥中心、消防监控室等;
(三)学校网络、广播、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地下车库、变电所、水泵房、空压机站、燃气房、食品仓库等;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和场所;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后勤服务外聘人员临时居住点;
(六)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门(位)。
重点部门(位)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及展览,主办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需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工程有关消防安全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它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餐厅、图书馆和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电吹风、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室内电动车充电。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对经营用房、出租房屋、维修项目消防安全进行监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合同要明确承租方应承担的消防安全任务与责任。
外来务工和短期培训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和培训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后勤处代表学校甲方应与乙方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乙方应承担的消防安全任务与责任,并负责监督检查其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后勤处负责学校消防设施水电系统日常管理和普通检修,安排专人管理消防泵房,实行24小时值班,检查压力表工作情况,人短时间离开,水泵启动开关切换至自动档。
各楼宇物业管理人员负责对楼宇内消火栓、灭火器、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等消防设施每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保卫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由保卫处负责管理,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进行二十四小时消防监控,及时处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警,做好值班记录。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各部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均须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二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报警,迅速参与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应当保护现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各部门应建立和健全消防档案,完善重点部门(位)工作台帐,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条 学校每月由保卫处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部门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部门两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部门防火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由所属部门安排专人进行,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图书馆、报告厅、餐饮中心、公共教室、医务所、变电所等场所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立即报告;发现火情、火灾立即按规定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要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对部门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记录整改情况,整改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交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各部门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务、学工、保卫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院(部)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二)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四)对进入实训室、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餐饮中心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四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 、挪用消防经费。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大火灾的,实施“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事故部门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评先评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并依照消防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77779193永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苏信院保〔2014〕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