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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党组运作的制度保障

发布日期:2015-05-29    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     点击:

按照党领导国家机构履职“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现代治理需求,2015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下称《条例》),日前,《条例》全文发布。

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与相应的机制,是提高党领导与治理国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的重要保障。与以往的党内法规相比,《条例》具有以下四大典型特点。

坚持问题导向,凸显“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与责任。规范党组的建制工作,出发点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效地发挥党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分别从总则方向、设立规则、职责要求、组织原则、议事决策、责任追究、特殊形式等七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制度化规范与机制化建构,对党组的设立和运行各个环节都做出全面而明确的规范,在宏观、中观与微观等不同层面强化了党的领导,提出许多重要的措施和制度创新。

围绕科学执政的要求,强化党组对其他非党组织的政治领导责任。党组不仅属于党的“组织机构”,而且是党在非党组织中的“组织机构”,这两重定位在《条例》中被细化与规范化。《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党组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等六类非党组织内“可以设立”的建制形式,尤其是将新生组织也纳入党的领导视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相当长时间内党组的弹性建制的不均衡状况。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下,强化党组的政治领导责任是优化党组治理功能的重要前提。

为强化党组的政治领导责任,明确与规范非党组织机构内党组建制与运行提供了组织基础与制度网络。根据《条例》内容,党组的政治领导责任主要体现在: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时,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根据党科学执政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党组政治领导责任,《条例》职责部分细化了“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的七个重要方面”,包括党组请示报告制度,党组建制的机构人员配备,“三重一大”事项,基层党组织和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事项,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等。

根据治理现代化要求,构建以党组为架构的领导与治理网络。根据党组是党领导非党组织的核心的政治定位,以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组织要求,《条例》在党的组织体系之外,构建了一套以党组为架构的领导与治理网络,为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党领导与治理国家的能力奠定领导基础。通过制度化与程序化方式,规范非党组织中党组织的存在形态,借助建构党组的领导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党组书记负责制、党组会议制度等,掌握了党在非党组织中的两大关键性要素,即干部领导权与决策管理权。通过党组的作用,在非党组织内、党与非党组织之间形成了相互联系与支持的领导与治理网络。

坚持重点突出,依靠党组制度化过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领导核心,应该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条例》进一步明确党组应该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因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要从建立党组书记职责制度和党组工作议事的清单管理制度两大重点入手,从制度管理与过程管理两个维度,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为党有效地进行决策与执行决策提供坚实的主体支撑。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实施。现代国家治理、社会治理都有其发展要求和规律,党通过不同的沟通机制与方式适应性地实现它的领导权。因此,面对多元化和多样性的国家与社会治理需求,党组织在国家机关、社会等领域内的建制,既要在原则层面体现党的领导的一体化策略,也要兼顾不同主体的具体需求。针对不同的治理需求,《条例》规定内容的实施会在不同非党组织内呈现差异化状况。各级党委与非党组织内的党组,要从“四个全面”的战略高度,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保障党组制度的规范化与科学化运行,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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