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77779193永利建筑工程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党支部:
《77779193永利建筑工程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制度》已经总支部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77779193永利
建筑工程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2017年5月5日
77779193永利
建筑工程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总支工作程序,提高党总支委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保证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学校党委的工作要求,结合建筑工程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我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制度。
第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成员一般由党总支正副书记、委员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列席或采取扩大会议方式举行。若行政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党总支委员会有关会议。
第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议事范围
(一)结合学院实际,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指示等的实施措施。
(二)党总支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党总支向上级呈报的重要请示或报告,以及党总支委员代表党政组织的重要讲话。
(三)党总支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统战工作、工会、共青团工作、稳定工作,以及处理这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德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五)发展党员的工作,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六)参与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划;参与讨论重大经费的开支,重要建设项目和教职工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干部的培养、选拔、配备、任用方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表彰工作。
(八)党支部的调整及支部委员会的组成。
(九)分党校的有关工作。
(十)讨论书记、副书记和其他总支委员认为需提交总支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或由各党总支成员提出,报党总支书记决定。
第六条 需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有关人员应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并有成熟的意见或方案。重要议题应深入调查研究,反复酝酿。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的议题,都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或决议,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的议题和相应的决定,凡属在一定时间内不予公布或虽经讨论,但尚未决定的事项,与会人员均应严格保密。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或由党总支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其它党总支成员主持。重大问题,党总支书记应指定专人将讨论研究议题事先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总支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总支成员应按时参加议事会议,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请假,并对会议将要讨论的重大议题会前或会后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党总支成员如遇特殊紧急重大问题须立即处理,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的,应于事后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议报告或向党总支成员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根据学校要求,每年一次。
第五章 决定、决议的执行和督办
第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党总支成员必须带头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能影响决议、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党总支委员会议或党总支书记报告。
第十五条 党总支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和变化需要修改时,应及时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做出修改、变动或撤销的决定。
第十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保管存档。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形成正式院级文件,经党总支书记审定后印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报:学校党委 送:建工院领导 发:各党支部
建筑工程学院 2017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