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就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情况和本单位内的一些重要问题,以及相互间在思想、作风和工作上的问题谈心通气,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帮助,互相监督,总结经验,统一思想认识的会议。
第十条 领导干部的双重组织生活。党委委员、党支部委员既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委会、党支部委员会定期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十一条 开好民主生活会,是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端正党风,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更好地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一个重要保证。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有利于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有利于党员干部自重、自信、自警、自励、自律;有利于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增强团结,密切党群关系,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
(一)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党支部自身建设情况和党员思想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着重检查、解决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等情况;加强支部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端正党风,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改进领导作风,克服官
僚主义,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
(二)检查领导班子和个人在做重大决策和执行政策、决议过程中的思想和态度,找出存在的问题,明确责任,制定整改措施。
(三)检查上次民主生活会所制定的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不同于支部党员大会或支委会,党员干部要加强对民主生活会重要性的认识,避免把民主生活会开成“工作研究会”或“杂谈会”,偏离民主生活的主题;要做好会议的引导工作,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要带头作批评和自我批评,同志之间要真诚、客观地讲成绩、谈问题,创造既严肃认真,又宽松和谐的会议气氛;要切实抓好整改工作,对会中适合向党员、群众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以便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前要与上级党组织沟通,听取对开好民主生活会的意见,会后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民主生活会情况,可以邀请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