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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修 订)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省委、省纪委、省委教育工委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二级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职能部门。(以下称被考核部门)
二、考核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分类考核。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被考核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其他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情况。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四、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检查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 自查自评。被考核部门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分表》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评报告,每年12月20日前报学校纪委办公室。
2. 检查考评。在被考核部门完成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校纪委组织纪委委员和纪委办公室有关人员,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意见、民主测评等方式,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分表》进行检查考评。
3. 审核定等。纪委办公室汇总检查考评情况,报校纪委研究,确定被考核部门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二)评价方法
1. 常规工作100分,采用扣分制,单项分值扣完为止;创新工作采用加分制,最多加10分。总分≥90分为优秀,≥70分为合格,<70分为不合格。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
(1)被考核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被考核部门干部职工发生腐败案件的;
(3)被考核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4)被考核部门阻挠监督执纪工作、在考核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向被考核部门反馈考核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反馈意见,制订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并在一个月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校纪委。
(二)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按具体分值折算后直接作为部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的分值。
(三)考核合格的部门,如果存在问题比较集中、相关工作扣分较多的,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四)考核不合格的部门,部门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由学校党委书记约谈分管校领导,学校纪委书记对部门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六、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根据校党委和纪委的统一部署,由校纪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原《77779193永利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办法(试行)》(苏信纪〔2019〕2号)同时废止。